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3〕64号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医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医药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与人类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区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长期以来,我区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和蒙医药等多种传统医药学并存,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我区各族群众健康的任务,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有了新突破,取得显著成绩。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尚面临诸多问题和产业发展的瓶颈,难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和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12〕41号)的精神,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将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循中医民族医药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推动中医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提升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为维护和增进全民健康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民族医并重,在学术发展和实践应用上把中医民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发挥政府扶持和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二、加快建设,完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功能
(三)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各地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重点建设好自治区中医医院和维吾尔医医院,对地(州、市)级、县(区、市)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建成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中医民族医医院。现有的地(州、市)中医民族医医院要争取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争创二级甲等医院。强化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医院评价指南》和《三级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维吾尔医医院评价指南》和《三级维吾尔医医院维医药特色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地州市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要达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四)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服务能力建设。将农牧区中医民族医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作为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来统筹安排,同步建设。以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各地要根据现有条件和群众对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状况,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民族医科和中药民族药药房建设,配备必要的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和诊疗设备及必备中药,积极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大力推广和应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要积极培养能够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为基层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
(五)加强中医“治未病”和维吾尔医“轻度密杂吉(气质)损伤治疗”等领域的研究。以自治区中医医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为依托,加大重大疾病预防和康复、亚健康干预、保健等方面的探索,全面提升中医药和维吾尔医药预防保健服务能力。
(六)大力推进中医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中医医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为重点,加快中医民族医药信息化进程,建立覆盖全区的三级中医维吾尔医医院远程会诊、临床数据采集、继续教育系统。在全区二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院建立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化系统和医生工作站。探索体现中医民族医药特色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确保实现中医民族医药信息与医药卫生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七)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弘扬中医民族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中医民族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服务行为。
三、突出特色优势,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作用
(八)突出中医民族医药的特色优势。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中医民族医为主的办院方向,突出中医、维吾尔医、哈萨克医等民族医药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提高各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努力实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医、医有专药”。
(九)实施“三名”战略。培育名医,建设名科,打造名院,全面提高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开展自治区级和地州级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遴选工作,强化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继承工作,造就新一代的名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加快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步伐,着力打造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民族医名科。每所地(州、市)级及以上中医民族医医院建成3-5个特色优势专科,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建成1-2个特色优势专科。10年内,建成国家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20个、自治区级重点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50个、地(州、市)级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100个。创办一批名院,开展示范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建成一批社会广泛认同、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知名中医民族医医院。
(十)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对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能力。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为主体,结合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艾滋病、白癜风、银屑病、妇科病、骨退行性疾病的防治临床研究,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一)提高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管理水平和效益。以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为核心,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医需求为目标,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中医民族医药发展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技术标准,推动中医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促进中医民族医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升中医民族医医院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民族医药在医保、社保、物价、商业保险等行业中享受与其他医学同等的待遇。
四、加强中医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二)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传统理论的继承工作。加强对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传统理论的研究工作,实施中医民族医药古籍和传统理论保护与利用能力建设项目,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加强古籍文献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促进中医民族医药理论的继承与创新,加快中医民族医药学术发展。设立自治区级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工作室建设项目。系统整理中医民族医医家医案,研究总结前人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和学术创新规律。推进中医民族医原创思维、中医民族医方剂和中医针灸经络创新规律的研究。以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药研究所为重点,开展民间验方和技术收集验证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中医民族医药秘方、验方,挖掘、整理和研究民间中医民族医药传统技艺。
(十三)推进中医民族医药科研条件平台建设。设立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保障重点研究病种临床研究经费。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建立2-3个自治区级中医民族医临床研究基地,每个基地选择2-3个优势病种,以提高诊疗水平为核心,开展中医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治疗标准和疗效评价研究,研制中医民族医特色诊疗仪器设备。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整合力量,开展中医民族医关键技术难题的联合攻关。
(十四)促进中医民族医药科技创新。整合各类资源,加大中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等民族医药研究力度,建立符合中医民族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模式、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加强中医民族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升中医民族医药科研整体水平。
五、强化人才培养,提升中医民族医药队伍整体素质
(十五)发展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有效整合中医民族医药教育研究资源,支持中医民族医药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培育一批具有新疆特点的名牌专业和精品课程,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加快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专业博士点建设,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民族医药事业需要,合理规划发展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援疆省市支援,加大对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院校在办学方向、办学特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中医民族医药教材,探索建立中医民族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我区中医民族医药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中医民族医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中医民族医药院校教育要在修业年限、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民族医药的学科特征,在现有办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高等医学院校设立试点班,按照中医民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推行中医民族医药“读经典、跟名师、做临床”的培养模式。
(十六)强化中医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深入开展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善中医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建立师承工作动态反馈制度,促进师承教育工作有序进行。为100位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配备学术继承人,重点培养,打造优秀的中医药后备人才队伍;执行国家师承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政策。鼓励无学历人员、西医人员通过师承和集中培训方式学习中医民族医药。实施自治区级优秀中医民族医临床研修项目,培养一批自治区级优秀中医民族医临床研修人才。
(十七)大力培养基层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实施中医民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善中医民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自治区中医医院和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临床教学基地,并依托此基地,实施面向基层的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培养计划。为每个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培养3-5名临床技术骨干,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培养1-2名临床技术实用型人才,开展乡村医生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
(十八)注重中医民族医药专科人才的培养。大力培养专科人才,尤其是加强专科专病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培养一批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方面有特殊造诣、临床疗效显著,在教学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水平较高,在科研方面大胆创新、科学严谨、成果显著,在中医民族医药学术传承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优秀人才,造就新一代中医民族医药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名中医民族医药专家。
六、提升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九)大力发展现代中药民族药产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有利于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药材基地建设,建立现代中药民族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中药民族药企业,创建知名中药民族药品牌。加大对中药民族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
(二十)保护开发中药民族药资源。开展中药民族药资源普查,设立中药民族药资源保护区,建设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种质资源库,建立资源监测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选育优质高产中药民族药材新品系和新品种,开发优质中药民族药材。开展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工作及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民族药可持续利用。
(二十一)加强民族药制剂及新药的研制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中药民族医药人员继承挖掘中药民族药经典验方,先期开发成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满足临床需求,弥补已上市中药民族药成方制剂的不足,加强民族药药材的标准化建设,为中药民族药新药开发提供丰富的源泉和宝贵的临床实践平台。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中药民族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中药民族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协作攻关,组织实施好中药民族药经典方开发新药项目,依法保护新药产品的知识产权,提高我区中药民族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二十二)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文化事业。把中医民族医药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发展平台,打造我区特色鲜明的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品牌。
(二十三)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编制中医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数据库。确定一批自治区级中医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组织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中医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列入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承条件。
(二十四)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深入开展中医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活动,积极编写中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手册,提高对中医民族医药文化的普遍认同,营造中医民族医药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中医民族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各级政府要在中医民族医药的交流与传播中发挥主导作用,丰富交流渠道,拓宽合作领域,积极促进区内外中医民族医药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区中医民族医药走向世界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八、完善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对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把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扶持中医民族医药各类项目。
(二十六)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级中医民族医药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地(州、市)、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门人员完成当地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各项工作,条件成熟的地(州、市)可以设置中医民族医药管理机构,未经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同意的,不得撤销、合并中医民族医医院,不得改变中医民族医医院的性质,确保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大对中医民族医药事业投入。将中医民族医药事业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国家支持的基础建设项目要求当地配套的资金必须由各级财政落实到位;对中医民族医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要落实到位。
(二十八)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建立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药特色医疗服务所造成政策性亏损的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确定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二十九)给予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提供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支持。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范围,支付标准按使用中药民族药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争取更多的民族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民族药成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药饮片和民族药饮片仍按有关的价格政策执行。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