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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版)
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七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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