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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增值税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国家卫健委:将启动抗癌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医保准入谈判

 

今日(4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降低抗癌药品费用有关情况。曾益新表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癌症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头号杀手”,发病率和死亡率呈现“双升”态势,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人民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确立了实施健康中国重大战略,作出了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重大部署。

 

曾益新表示,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包括降关税、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质量监管、综合措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急需抗癌药品价格有明显降低等要求,从多环节、多渠道降低抗癌药品费用。4月20日,国务院领导又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具体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政策联动、规范持续”的原则,在降低税率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集中采购、医保支付、合理用药、研发创新等联动措施,完善抗癌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制订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既有近期措施,也有长期考虑,陆续推动落地,形成协同作用,有利于坚持以药品临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深化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完善抗癌药品供应保障,有利于减轻癌症患者药费负担、放大政策惠民效果。

 

曾益新强调,近期重点工作是5月1日正式实施进口药品零关税后,启动抗癌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医保准入谈判:对已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抗癌药品,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品种拟开展专项集中招标;生产企业不满3家的品种通过谈判、撮合等多种方式,鼓励形成全国统一的采购价格;对尚未纳入医保报销的抗癌药品,组织专家评审并开展准入谈判,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推动建立控制抗癌药费负担的长效机制。一是鼓励研发创新。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抗癌药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对于国产抗癌药品研发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国家新药研发体系,提升国家新药创新能力。对于临床急需的抗癌药品,优先支持研发,鼓励抗癌新靶点、新机制药品的研究和原始创新,鼓励专利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急需抗癌药品的仿制研究,提高药品选择性。二是加快癌症防治药品的审批上市。加快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高审评能力,科学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癌症防治药品的上市。比如,前期媒体比较关注的九价宫颈癌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HPV),药监部门目前正在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早日批准上市。三是降低药品流通成本。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内全面推开药品“两票制”使流通环节加价更加透明,挤压价格虚高水分。四是提升诊疗能力和合理使用抗癌药品。坚持临床价值导向,加强对临床用药的检查指导,制定完善癌症临床路径和并加快实施,促进癌症规范化诊疗;推广癌症临床用药指南,落实药师处方审核及临床用药指导工作,提升合理用药水平。

 

曾益新称,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强化政策联动,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抗癌药品供应保障的主要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做好抗癌药品临床使用的科普工作,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公众关心的抗癌药品问题,全面做好抗癌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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